随之中国的经济发展,全民衣食住行水准日渐提升,高端红酒逐渐成为大家平时佐餐、娱乐休闲时的普遍挑选。闻名世界的红酒生产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创园于年,其所生产的“LAFITE/拉菲”红酒早已变成全球顶尖红酒的形容词,在20世纪90年代入华市扬后,也为中国顾客广泛青睐。殊不知,“LAFITE/拉菲”红酒以其挺高的名气早已变成侵犯商标权案子的“安全事件多发区”。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检察院公布判决了一块儿侵害“LAFITE/拉菲”商标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侵权案子,裁定侵权方赔付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财产损失万元及其有效支出10万元。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称,其户下的“LAFITE”“拉菲”等品牌名在被控侵权责任产生前就已在我国开展了普遍的推广、线上营销,组成红酒产品上的著名商标,法嘉拉企业在其代理商的“拉菲·莱茵堡红葡萄酒”等“拉菲”系类葡萄酒标签上应用了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所述品牌名相似性的品牌名,应属侵权产品,法嘉拉企业还要所述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上标明其为该产品的我国总经销商,其所述行为嚴重损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商标注册专利权。老番客企业做为代销商之首,其售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专利权。由此,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遂规定两被上诉人终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付其财产损失万余元。
被上诉人老番客企业辩称,涉案产品出自于个人消费目地从法嘉拉企业选购的,其不具有侵权故意,并且老番客企业已向检察院出示了侵权产品来源,工商局也早已对老番客企业的所述行为开展了行*处罚,因而不应当再担负有关法律依据。
法嘉拉企业辩称,原告认为的“LAFITE”“拉菲”“”等商标不组成著名商标,被控侵权产品上应用的标志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认为的上诉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性,不容易使相关群众造成搞混,即便组成侵权,法嘉拉企业也仅仅代理商,在客观上沒有侵权故意,并且,侵权商品来源于案外人,法嘉拉企业早已付款了相对对价,并出示了法律认可来源,不用担负承担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诉讼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中文“拉菲”商标与外文“LAFITE”商标相互对应,至少在年之前就已构成葡萄酒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老番客公司和法嘉拉公司销售的以及以法嘉拉公司名义进口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生产的正牌商品种类相同、标识近似,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被告老番客公司、法嘉拉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责任承担来说,两被告老番客公司、法嘉拉公司因注意义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老番客公司系一家规模较小的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的店铺,并非专门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老番客公司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其自身的判断能力相适应,不应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其在从法嘉拉公司购买涉案侵权商品时,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其仅根据上述文件中表面记载的商品进口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是假冒商品,结合上述情况,老番客公司主观上属于不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了进货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嘉拉企业的自身推广,其专门从事红酒的进口和代理商,因而理应担负较高的留意责任,其在进口红酒时,理应严苛核查有关文档的真实有效,鉴别其选购的是不是侵害别人商标注册专利权的产品,特别是在是做为“总经销商”,更理应核查是不是具备经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或其受权商批准的根源证明材料。不仅如此,在检察院诉讼期内,法嘉拉企业仍在网上宣传线上营销“拉菲”系类红酒,左右得以证实该企业售销受贿侵权产品的行为具备客观不得已,且故意显著,应担负相对的法律依据。因而,除规定法嘉拉企业终止侵权、恢复名誉外,北京知识产权检察院还融合受贿品牌名的名气、法嘉拉企业的客观故意水平、执行侵权责任不断的時间、侵权产值、已查清的侵权产品总数等要素,按照法律规定赔付标准裁定法嘉拉企业赔付罗斯柴尔德酒庄财产损失和有效支出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