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人户主变更证据不足收回无望
外孙女婿、房产、败诉,是这起官司的关键词。
1950年,太原市民陈开始租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直管公房。四十多年后,因为太原一家开发公司要拆迁该片区域,陈得到一份《拆迁证》。对方承诺,不久就会安排住房。1998年6月,凭借《拆迁证》,陈被安置到省城朝阳街。
当时,由于外孙女结婚无房居住,陈便将安置房借给一对新人暂时居住。在办理《安置证》时,外孙女婿将房产办在了自己名下。当时,老人与孩子关系都还不错,对此事也就没太上心。
“后来,孙女和孙女婿关系开始恶化,我就想收回房子。”陈说,自己本以为房子是自己的,只要找到法院,再重新发放一个《安置证》就能解决了。但谁知,官司并没有按照他预期的方向发展。
法院认为,该案涉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即房屋拆迁合同关系和城市公有房屋租赁关系。陈的外孙女婿因在该案中将房子办在了自己名下,所以其便成为房屋拆迁人。陈在诉讼请求中均指向《安置证》,然而,《安置证》并非法定权利凭证,其法律性质不明确,无法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驳回了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