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诉讼标的为12万元的借款合同案件,案件涉及青年男女情感纠纷,男性借款人书写借条时,使用女性出借人的口红当作印泥在借条上捺指印,办案法官忍俊不禁之余严肃指出:口红真的不能用来当印泥!
案件开庭审理后,法庭利用数字化多媒体设备播放原告提交的一段视频资料,根据视听资料内容显示:男性借款人伏案书写借条时,案头立着一管已打开前盖的口红,待书写完毕,该男性借款人用右手大拇指沾取口红后在借条中捺印,上述录音、录像行为由该女性实施,是在得到男性借款人同意后进行。法庭审查证据后发现借条中所反映的指印存在痕迹不完整,印痕虽有凹凸感,但极易被强力或硬物擦除,擦除后无法反映真实指纹;颜色呈暗粉色,着色不均匀,颜料仅附着于纸张表面,完全无法渗入纸张肌理纤维。由于原告未妥善保存借条,借条折痕较多,借条折痕处的口红指印发污、掉色。
案件承办法官对此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口红代替印泥形成的指印,不利于证据的保存,也不利于客观反映证据形成的真实性,给证据效力的判断徒增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书证的形成过程中,印泥、印油是重要的媒介转印物质,任何品牌的口红均无法替代。指印、掌印是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由自然人情绪、指力、掌力自然支配后接触纸张表面形成;使用印泥、印油捺印,可以长期保存指印痕迹。口红的主要成分是油脂、蜡类、着色剂、润滑剂及维生素等,色号众多,质地上分哑光、丝绒、柔雾等,追求靓丽、雅致,但极易被擦除,以方便卸妆。而印泥、印油的主要成分是化工颜料、树脂、油性溶剂及固色剂等,颜色一般为正红色,其耐候性好,不溶于水,以印迹清晰、恒久保持评价印泥和印油的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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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为打印文本,没有借款人亲笔签名,也没有相应音视频资料佐证,债务人以口红替代印泥、印油捺印,一旦借条保存失当,口红指印在温差变化或借条多次翻折、摩擦后,会无法辨认指印指纹,给债权人维权带来后患。从司法鉴定角度来讲,检材需具备检验鉴定条件,样本应具有充足性比对条件,口红指印会导致书证检材特征不明显,让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无法进行排除、衡量和认定,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口红指印借条表面上看似唯美、浪漫,实质上会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可取。